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二部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3********,户籍地为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屯北王某某林地内原有一条土路,2011年电力部门在该林地内土路上修建高压电塔七座,2013年至今,被告人孟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该林地内土路上种植农作物。2019年在该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花生。经测量,种植花生面积为20亩。该地块内有高压电塔7座,每个电塔占地30平方米,共计占地0.315亩。孟某某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9.685亩。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孟某某非法占用用材林林地面积为19.685亩种植农作物花生,已改变林地用途,构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后林认定【114】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19.685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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