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青岛**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4年,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另案处理)。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艺术品交易、居家服务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通过发放宣传单、鸡蛋优惠券、组织老年人活动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4月入职**公司担任**,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孟某某在任职期间共吸收14人投资,投资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25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约人民币115余万元。

后被告人孟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艺术品交易合同、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

检察官助理:王紫扬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_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