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润银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店长,住大连市金州区**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润银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州**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资格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在大连市金州区通过发传单、开会等手段对外宣传,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15日期间任**公司金州**公司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经营等事务,其任职期间**公司金州**公司向11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34万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返还85 850元。被告人孟某某在此期间从公司获得收入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转账流水、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公司经营的形式,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金额为534万元,数额巨大,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单学军
检察官助理:郭林枭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