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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7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注册成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6日起,孟某某以高息为诱饵,与杨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等十一名群众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3万元,在仅归还21万余元本、息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项目投资发展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等十一人的陈述;4、证人杨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投资、高息回报为由,与11人签订投资发展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2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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