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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总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山东省宁阳县看守所羁押,2018年7月25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山东**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散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宣传,以年息24%的承诺签订借款合同,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金辉大厦向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暴某某等投资者借款人民币167万元,期间返还利息人民币11.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山东泰安锋驰车业有限公司任命书,借款合同及收据,证人候某某、吴某某、崔某某、宁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暴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单行材料二份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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