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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8时许,枝江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孟某甲位于枝江市**镇**村**组其照看自家鱼塘的小屋进行检查,在该屋门边角落处查获土铳1支。经宜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甲持有的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土铳(照片);2.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详细信息、接受涉案财物证明等书证;3.证人孟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宜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富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在枝江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97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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