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31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本市**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小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8日2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本市长安区郭杜镇铂嘉酒店302房间将冯某某(另案处理)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2小包(白色自封袋包裹的白色晶体物2包,净重4.1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后冯某某在公安供述称上述查获的毒品系其欲补上次为被告人孟某某代购毒品时所欠的差额。次日凌晨1时许,冯某某遂根据公安机关的指示,电话联系被告人孟某某,告知其在本市长安区比亚迪汽车厂旁的乳驾庄村中门里的“凯越酒店”门前取上次未交付的4克冰毒。当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车牌为陕A****0号的白色中华牌轿车到达酒店门口时,公安人员根据冯某某的指认将孟某某抓获,当场从孟某某驾驶的车内查获用白色自封袋包裹的淡黄色晶体物1包(净重6.23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白色自封袋包裹的白色晶体物2包(净重11.01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毒品称量笔录及指认照片;
4.扣押物品清单;
5.毒品鉴定报告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6.毒品没收收据;
7.户籍证明;
8.证人证言;
9.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检察员:宋晶晶
2016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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