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于2019年10月9日被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亳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的一天,在亳州市*****交易中心,被告人孟某某从一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处以800元每公斤价格购买疑似穿山甲甲片(甲珠)。2018年9月初,孟某某在自己家中采取添加盐和醋的方式为该甲片加重并准备出售,后于2018年9月11日晚被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和亳州市公安局木兰派出所联合检查行动查获,经称重孟某某购买并炮制后的甲珠合计净重89.1公斤。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甲珠来源于穿山甲属Manis动物,穿山甲属Manis动物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送检的甲珠净重共计89.1公斤,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8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欣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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