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3********,汉族,高中肄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112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4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中牟县**镇**村村西700米处,未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以保护自家苹果园为名,在苹果园内架设7张捕鸟网,非法猎捕鸟类76只,并致使猎捕的鸟类死亡。经鉴定,被猎捕鸟类共计76只,全部为死体。其中1只由于形态残破不全,无法鉴定;能够鉴定的13种75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种1只;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1种58只;列入《河南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种16只。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万某某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森林公安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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