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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狩猎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1********,汉族,不识字,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社区**居民组**区**号,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孟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9月23日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在禁猎区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的菱角湖,使用法律禁用的网捕的猎捕方法非法狩猎野鸭175只,并将捕获的野鸭放在**村**组提水站圈养。2020年2月21日,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花脸鸭102只,绿翅鸭73只,以上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以及《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杨海燕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九份、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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