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现住尉氏县林场院,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尉氏县公安局民警在尉氏县林场院发现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家门口南侧菜地非法种植罂粟4100株。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尉氏县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孟某某所种植的罂粟被铲除的情况;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4. 鉴定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种植罂粟41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书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凤闯
检察官:马林建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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