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3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5月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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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二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在自家院中的菜畦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5月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查获并由公安机关将罂粟依法铲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清点,被告人孟某某种植罂粟共计约514株。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家当院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盐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盐山县公安局铲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秀云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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