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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3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5月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二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在自家院中的菜畦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5月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查获并由公安机关将罂粟依法铲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清点,被告人孟某某种植罂粟共计约514株。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家当院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盐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盐山县公安局铲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秀云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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