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在睢县**乡**村其家中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1560株,2019年2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依法强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苗(照片);
2.书证---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睢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林峰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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