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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4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4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在睢县**乡**村其家中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1560株,2019年2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依法强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苗(照片);

2.书证---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睢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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