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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经营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8〕36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70********,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2014年9月1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壹佰万元。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孟某某在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甘州区**镇**村**社、**社、**社、**社、**社种植制种玉米1300余亩。玉米制种成熟后共收获鲜穗1220350公斤,后以每公斤2.16元结算,涉案金额263.59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赵某某、陈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玉米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房永萍

                              2018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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