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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左右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孟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兰陵县**乡**村私自销售汽油、柴油,其销售金额共计3645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搜查笔录,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汽油、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东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住**乡**村,联系电话:1516550****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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