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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孟某某孟祥玉,女,1990年**月**日1990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90********23012119900820502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长发村张家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9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2020年11月12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孟祥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孟某某孟祥玉与孙某某孙洪超(系孟的丈夫,已判刑)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由孙某某孙洪超在天津市南开区**路天津市南开区烈士路附近非法回收各类药品,被告人孟某某孟祥玉利用电话、微信联系买家联系买家,将回收的药品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2015年4月,被告人孟某某孟祥玉与孙某某孙洪超为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王某甲王立春(已判刑)提供食宿及药品经营信息,让其参与非法经营药品活动。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孟某某孟祥玉参与非法经营药品数额为人民币27.5132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孟祥玉于2020年10月28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子民、李某某李士侠的证言;3.搜查笔录;4.被告人孟某某孟祥玉及同案人员蒋某某蒋涛、孙某某孙洪超、王某甲王立春、张某某张秀芬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孟祥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孟祥玉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  群        

检察官助理  罗梦霞罗梦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孟祥玉现被取保候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长发村张家屯,1769543****17695431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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