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1069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木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中共党员,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小某某村)。因涉嫌诈骗,于 2018年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8年3月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3月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6月18日及2018年8月3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经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及2018年9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6月3日及2018年8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孟某某及屈某某(在逃)在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万达大厦19楼1918室,以河南木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招聘工作人员进行网络销售彩票。经审计,该公司经营期间销售彩票金额为1977.1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学敏、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情况说明、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业绩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勇
代理检察员:孟 晓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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