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齐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称重单、封丘县公安局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齐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1份、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1份、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2份;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西庆
附:
1.被告人孟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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