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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X,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河南省长垣县XXXX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齐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2时25分许,孟X持A2证驾驶豫GXXXXX号重型货车,沿31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封丘县应举镇小李村路口处时,因躲避刘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车辆所载货物倾翻抛洒后砸压刘X,致刘X当场死亡,两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孟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称重单、封丘县公安局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齐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1份、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1份、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2份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西庆

2019年1018

附:

1.被告人孟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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