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孟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住安阳市龙安区某某村,因抢劫罪2006年5月25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孟某伙同毕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在安阳市龙泉镇采取流动 的方式销售汽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经调查,2020年6月2日之前,被告人孟某、毕某某销售汽油金额为42477元;2020年6月2日、6月22日、8月14日被告人孟某、毕某某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三次购买汽油,购买汽油总价值为167370元。被告人孟某、毕某某非法销售汽油经营额总共2098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孟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