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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孟某乙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滴滴司机,江苏南京人,现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构件有限公司宿舍(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5********,汉族,中专文化,京东快递员,江苏南京人,现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园**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孟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值班律师夏被告人孟某甲的辩护律师臧首云,被害人韩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1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1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孟某甲伙同被告人孟某乙驾驶苏A7****面包车到常州市金坛区、镇江市句容等地,采用攀爬铁塔用剪刀剪断馈线的手段,窃得馈线964米,合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

1.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到金坛区指前城头-5基站,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馈线240米,价值人民币1608元。

2.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到金坛区大浦港桥基站,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馈线240米,价值人民币1608元。

3.2019年7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到句容市下蜀严巷基站,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馈线210米,价值人民币1680元。

4.2019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到金坛区茅麓铁尖头基站,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馈线6米,价值人民币40元。

5.2019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到金坛区直溪马脚山基站一、直溪马脚山基站二,均未窃得财物。

6.2019年1月下旬某日上午,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到句容市宝华管埝移动基站,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馈线148米,价值人民币1140元。

7.2019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到句容施家边基站,未窃得财物。

8.2019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到句容深山口基站,采用上述方式,窃得馈线120米,价值人民币924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直溪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文化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燕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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