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丙,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2********,汉族,文盲,个体劳动者,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孟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将两案并案审查,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甲系阜南县**门窗加工部经营者,被告人孟某乙系安徽**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中共阜南县**乡委员会纪委书记、阜南县**乡**村包村干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2020年2月2日下午16时许,因**乡怀寨村村民孟某丁患病,家中聚集人员较多,张某某与**乡副书记常某某、主任科员朱某某以及**乡**村干部孟某戊、张某甲等人依法到孟某丁家中开展疫情防控以及殡葬宣传等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孟某甲辱骂张某某,被告人孟某乙、孟某甲阻止张某某离开,并掌击张某某脸部、脚踹张某某腿部。2020年2月2日17时20分许,阜南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等人仍无故阻拦张某某离开。经民警劝导并现场释法,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仍追撵张某某,孟某丙掌击张某某身体。随后,在民警再三劝说下,镇村干部及围观群众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孙朝伦
检察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孙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阜南县**乡**村**村**号的家中,被告人孟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阜南县**乡**村**村**号的家中,被告人孟某丙现取保候审于阜南县**镇**村**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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