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女, 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42********,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 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郭某甲、孟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孟某甲、孟某乙系母子关系。2011年,孟某甲、孟某乙、郭某甲将其自家门前承包地及捡种地租给镇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厂使用,后该公司在土地上建起了办公用房、厂房、地磅房、尾矿池等固定性建筑物。2013年后,该公司负责人马某甲因服刑未付租金。
1、2015年三月份,镇安县青铜关镇前湾村在移民搬迁点施工建设过程中,拟从镇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变压器处接动力电使用,被告人郭某甲挡停施工,并伙同孟某甲、孟某乙以马某甲的厂房、机械设备占用其耕地自2013年后未给其付租金为由,向前湾村村委会索要2万元补偿款,前湾村村委会因工程进度紧,被迫同意付给孟某甲、孟某乙、郭某甲2万元;后该款于当年年底支付。
2、2016年四月上旬,前湾村五组移民搬迁点附近102省道外公路护坡挡墙修建时,被告人孟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甲、孟某乙阻挡施工,以该挡墙修建所占用的边坡是他们的荒山为由,向工程建设负责人丁某某强行索要赔偿,丁某某为使工程顺利进行,被迫付给孟某甲、郭某甲、孟某乙4千元;经查,修建该挡墙并未占用孟家荒山。
3、2017年6月,镇安县建筑公司在前湾村移民搬迁点外承包修建河堤工程,需要拆除镇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尾矿池以及临时搭建的房屋,被告人孟某甲、郭某甲、孟某乙以镇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付给其地租为由多次阻挡施工,向镇安县建筑公司强行索要拆除尾矿池和临时简易房的赔偿,县建司为使工程可以顺利进行,被迫付给三人现金6万元。
4、2018年7月份,102省道“火石梁”段滑坡体治理过程中,因有石头滚落在省道以外荒坡,被告人孟某甲、郭某甲、孟某乙以102省道“火石梁”段路外的荒坡是他们荒山为由,多次向施工方负责人马某乙索要赔偿,因该荒山并不在孟家的林权证所登记权属范围,马某乙不同意赔偿。2018年7月10日,郭某甲来到施工现场,坐在公路石渣上,强行阻工至全面停工数小时,后孟某甲、孟某乙也来到现场,马某乙为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被迫支付给孟某甲、孟某乙、郭某甲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企业临时用地协议书、协议书、领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刘某甲、黄某乙、郭某乙、郭某丙、程某某、刘某乙、马某甲、曹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邓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汪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郭某甲、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郭某甲、孟某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甲、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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