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甲、孟某乙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孟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路**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路**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

孟某乙,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坊**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坊**村**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嵩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乙、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至2015年期间,孟某甲家先后借款36万元给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孟某乙先后借款13万元给吕某某,收取2分至3分的月息。2015年下半年开始,吕某某家无力偿还借款,孟某甲、孟某乙多次向吕某某及家人讨要欠款未果。

1.2015年07月左右,孟某甲在香海路吕某某家找到吕某某,后邀约孟某乙、李某甲、李某某乙等人到吕某某家对吕某某进行看守讨要欠款,看守约4、5天时间。看守期间,孟某甲、孟某乙等人吃住在吕某某家,后吕某某在孟某甲等人看守期间出现身体不适,在到嵩明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趁孟某乙睡觉之机才得以离开。

2、2015年12月23日,孟某甲委托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向张某乙、吕某某讨要欠款。2016年2月2日,孟某乙委托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向张某乙、吕某某讨要欠款。2016年3月1日,孟某甲、孟某乙等人在禄劝县一宾馆找到张某乙,刘某某安排杨某某、李某乙等人到禄劝县协助孟某甲、孟某乙等人将张某某能带回到嵩明县南岔街68号其家中进行看守讨要欠款,后吕某某来找张某乙也被看守着讨要欠款。2016年3月4日,刘某某等人协助孟某甲让吕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签订了南岔街68号的房子买卖协议,将房子卖给孟某甲家。2016年3月7日,孟某甲的家人在讨债过程中用脚踢伤吕某某。2016年3月8日,刘某某等人协助孟某甲让吕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又让吕某某将嵩阳街道西南街村委会每年的分红转给孟某乙。后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继续对张某2进行看守、跟守时间长达约一个月时间。经鉴定,吕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条、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吕某某、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伙同及雇佣他人采用看守、跟守等方式讨要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建中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孟某乙居住于嵩明县**镇**村**号。

_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