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孟某甲(又名孟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侯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甲(又名贾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住山西省浮山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77********,汉族,大专文化,绛县公安局**派出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小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牛某某、贾某甲、任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冬天, 被告人孟某甲、任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任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绛县**镇**村刘某某家中预谋盗墓,后携带盗墓工具到刘某某厂子北侧张某某、王某甲家耕地附近进行探墓,在探到一处古墓葬后进行了盗挖,未盗得文物。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墓葬是一座明清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明清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被盗墓葬在“东吴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
2、2014年冬天,被告人孟某甲、牛某某、贾某甲伙同杨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盗墓工具到绛县**镇**村垃圾处理厂北侧贾某丙家耕地内进行探墓,该伙人员在探到一处墓葬后进行了盗挖,未盗得文物。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在贾某丙耕地中部偏东未发现古墓葬。
3、2014年冬天,被告人牛某某、贾某甲伙同杨某某、王某乙等人携带盗墓工具到绛县**镇**村宋某某家耕进附近进行探墓,并探到一处古墓葬,未进行盗挖。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宋某某耕地中部偏南是一座秦汉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秦汉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2014年冬天,被告人牛某某、贾某甲伙同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盗墓工具到绛县**镇**村李某某家耕地附近进行探墓,并从一处盗挖的古墓葬内盗出青铜镜等物品。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墓葬是一座金元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金元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被盗墓葬在 “**墓群”保护范围内。
5、2014年冬天,被告人孟某甲、牛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乙等人在绛县**镇**村耕地内探墓,后到被告人孟某甲耕地内探墓,并盗挖一个墓葬,盗出一个煤油灯等物品。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在孟某甲家耕地中部未发现古墓葬,盗墓地点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等证言;3.被告人孟某甲、牛某某、贾某甲、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乙、刘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墓葬鉴定评估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牛某某、贾某甲、任某甲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素宏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任某甲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被告人牛某某、贾某甲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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