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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王某甲等六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广场**号楼**单元1301。2011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2003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3年8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花园**号楼**单元**室。2014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人,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小区**层**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人,住昌乐县**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赵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孟某甲等人在昌乐县宝都街道大杨村王某甲家喝酒时,因琐事与姚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22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伙同王某甲、刘某甲、宋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在昌乐县宝都街道董家庄村李某某包装公司仓库徐某某宿舍内找到姚某某、王某乙等人,将姚某某左眼打伤、王某乙右锁骨划伤。经昌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姚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王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宋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昌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宋某某、刘某乙、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宋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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