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区**街**号,现居住于定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在定州市北城区君悦华府小区20号楼3单元2402室内,因怀疑其妻王某某与定州市**村村民孟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打电话叫来其表弟被告人默某某。被告人孟某甲持改锥刺击孟昌辉后背部,二被告人并对孟昌辉胸腹部拳打脚踢,致孟某乙左侧血胸、左肺压缩大于30%、小于70%,左侧3、4肋骨骨折。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马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孟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孟某甲、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默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四清
检察官助理:张子翼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默某某分别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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