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寿县X023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甸镇烈士陵园附近路段,因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撞上前方推行残疾人轮椅车的杨某某,致被害人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孟某乙、曹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