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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2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2月27日)。被告人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02时1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冀B0****重型自卸货车沿古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古柳线(10km+400m)潘家戴庄村南处时,撞向站立在公路边上的被害人王某甲,致王某甲摔倒时撞到其本人顺向停放在路东侧的无牌照三轮汽车后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王某甲当场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2证人孟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拥军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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