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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孟某甲夜间驾驶浙D8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镇**驶往**村方向,19时40分许,途经诸暨市**镇**村地方时,因左转弯越过中心黄色实线过程中,未随时注意路面其他车辆行驶动态,与对向直行驶来的被害人应某某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即被害人孟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0日死亡,被告人孟某甲及车上乘坐人孟某丙、被害人应某某受伤和车辆、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弃车逃逸,并于次日10时许到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取得孟某乙家属谅解。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应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孟某乙、孟某丙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孟某乙符合重型颅脑损伤、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脏停搏复苏成功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病历资料、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孟某丁、丁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

7.视听资料:光盘1份及提取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肇事后逃逸。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孟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9********;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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