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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侦查,同年8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酒后驾驶苏CT****号牌小轿车在道路行驶至铜山区房村镇粮管所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被告人孟某甲进行抽取静脉血液。送检至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孟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5.1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孟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徐公交物(毒物)字【2020】170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德成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甲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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