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侦查,同年8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酒后驾驶苏CT****号牌小轿车在道路行驶至铜山区房村镇粮管所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被告人孟某甲进行抽取静脉血液。送检至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孟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5.1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孟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徐公交物(毒物)字【2020】170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德成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甲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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