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双辽市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那木中队和卧虎派出所联合执法中发现,孟某甲开车行至卧虎镇东兴村西侧国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过对孟某甲进行抽血检测,静脉血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2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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