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酒后驾驶皖DF***号小型轿车沿寿县定湖巷由南向北行驶至烟草公司家属区门前路段,与行人孟某乙发生争执。孟某乙报警,寿春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发现孟某甲涉嫌酒驾,将其移交交警大队处理。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之后,交警将其带至寿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甲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05.6mg/100ml。
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