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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醉酒后驾驶冀B6****号轻型货车在高新区润恒城内西门与保安发生口角。接报警后,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将孟某甲查获。经检验,孟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183.4(mg/100ml)。被告人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警事件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21时25分接报警;

2.​ 查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证明被告人孟某甲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和到案情况;

3.​ 人员基本信息及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孟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

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孟某甲有驾驶资格,但因超分,违法未处理,被扣留;涉案车辆冀B6****机动车为正常状态;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孟某甲血样提取情况;

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孟某甲检测样本呈阴性;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孟某甲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8.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9.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孟某甲具备监管条件,适宜社区监管;

10.证人孟某乙、梁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孟某甲饮酒及驾驶机动车等情况;

11.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孟某甲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供认不讳;

12.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孟某甲血中乙醇含量为183.4(mg/100ml);

13.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梁某某、郭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孟某甲;

14.光盘2张,证明被告人孟某甲醉酒驾车现场视频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守忠

检察官助理  李  阳

                              2020年12月2日

                                      

    1.被告人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83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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