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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家园**单元**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吉CU****号两轮摩托车(逾期未检,达到报废标准)行驶至**街道南侧路口时,与前方焦某某驾驶吉AD****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孟某甲及摩托车搭乘者孟某乙受伤。2020年7月24日,经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甲与焦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双方已经和解。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焦某某证言;3、被告人孟某甲供述与辩解;4、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无视国法约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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