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5********,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处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镇**小区,2016年因酒后闹事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9时许,鞠某某驾驶蒙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至莫旗尼尔基镇和平路小转盘时,与孟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查,孟某甲系无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鉴定人孟某甲驾车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86mg/100ml,被鉴定人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2.18mg/100ml。莫旗交警队第1507221202000001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孟某甲负主要责任,鞠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准驾车型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具有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住莫旗**镇,被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开示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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