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在**乡**村寺垴山场自家承包地干活时,用火烧地边的杂草时,引起周边杂草、树木等燃烧,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较大,并有树木被烧毁。经鉴定,失火现场位于邢台县太子井乡西太子井村寺垴处,过火山场总面积为8.1613公顷,合122.4195亩,其中未成林地过火面积4.4716公顷,合67.074亩,非林地过火面积3.6897公顷,合55.345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某甲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非党员证明等;2、证人证言:吕某某、孟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技术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因烧荒草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军
检察官助理:车芳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于现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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