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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妨害传染病防治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镇**村**屯。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2月3日,被告人孟某甲因发热咳嗽症状去绥棱县人民医院两次就诊时,医生冷某甲、付某甲、管某甲分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规定,对被告人孟某甲是否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进行了询问,被告人孟某甲隐瞒了2020年1月17日从深圳途径武汉返回绥棱县的事实,致使医疗机构未能及时按照新冠肺炎处置。2020年2月4日,内一科主任管某甲再次对被告人孟某甲询问时,被告人孟某甲才将其途径武汉返程的行程告知管某甲。同年2月6日,经绥棱县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孟某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确诊病例。被告人孟某甲隐瞒武汉返乡的行程后出入医院、食杂店等地,造成7人被隔离,其中4人(管某甲、董某甲、闫某甲、刘某甲)被集中隔离、3人(董某乙、孙某甲、贾某甲)自行居家隔离,隔离人员未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

被告人孟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诊记录、相关病历、行动轨迹说明、防治新冠肺炎文件、流行病调查记录等书证;

2.证人管某甲、付某甲、冷某甲、马某甲、董某甲、薛某甲、徐某甲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经社会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孟某甲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海涛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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