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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孟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66********,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天津**学校退休**,出生地山东省,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3时30分许,南开分局向阳路派出所民警任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本市南开区熙悦汇购物中心三楼处理一起打架警情时,当事人孟某乙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民警,后民警对其强制传唤并将其女(3岁)一同抱离。在将孟某乙带离过程中,孟某乙之母被告人孟某甲赶至现场,对民警喊叫、抓挠,扯掉民警任某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揪住民警张某甲制服衣领,致民警任某某手部受伤。后被告人孟某甲在抢抱孟某乙之女的过程中,对阻拦并询问其身份的民警任某某、张某甲继续实施抓挠,致民警张某甲颈部受伤。经鉴定,任某某左手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甲颈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不鉴定为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孟某甲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孟某甲赔偿被害民警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伤情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孟某甲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民警张某乙、牛某某、关某某、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民警任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甲案发后赔偿被害民警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君玮
代理检察员:姜宁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其他材料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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