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庚,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高新区**号楼**单元**室,原淄博**新区保税物流园区南岭村书记、主任。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5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高新区**村**号,山东省淄博**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高新区**村**号楼**单元**室,山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初,南岭村村民刘某甲等人多次到淄博市政府上访,反映时任南岭村书记、主任的被告人孟某甲因村改房占地施工中对部分南岭村村民耕地进行强制地面清表问题。被告人孟某甲得知刘某甲等人计划于2010年4月12日带领村民再次上访后,先后多次组织孟家人开会商量对策,计划阻止刘某甲等人上访。2010年4月9日前后,被告人孟某甲安排张某甲,到其木器厂加工部分木棍。2010年4月11日,被告人孟某甲安排孟某戊、张某乙购买橡胶警棍。201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孟某甲组织被告人孟某乙、被告人孟某丙及孟某丁、孟某戊、孟某己、孟某戊等人在原南岭村拆迁指挥部集合,被告人孟某甲主持召开会议,安排:2010年4月12日早上孟家男性村民带领其妻子到**村村委集合;孟某丁的妻子郭某某负责招惹刘某甲;待刘某甲与郭某某产生争执后,孟家男性村民借机持械对刘某甲一方实施殴打;孟某丁、张某乙封锁南侧出村道路,阻止上访车辆出村;被告人孟某甲为避嫌不在事发地点附近出现。2010年4月12日早上,按照计划孟家人在**村村委聚集,被告人孟某甲一早被孟某戊东接走。上午7时许左右,刘某甲驾车行驶至**村村委附近时,孟家到场妇女对刘某甲车辆进行围堵,郭某某故意蹬踹刘某甲车辆后侧,刘某甲遂下车与郭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孟某乙、被告人孟某丙及孟某戊、孟某己、孟某辛、孟某壬等人持械对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村民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乙之伤情已构成轻伤,刘某甲、刘某丙之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请愿书、人口信息、受伤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及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孟某丁、郭某某、孟某癸、孟某己、孟某壬、孟某戊、孟某戊、孟某辛等的证言;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的供述与辩解;淄博市法医伤害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淄博骨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为阻止村民上访,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桂香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乙现取保后于淄博高新区**村**号;被告人孟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淄博高新区**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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