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021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以被害人孟某乙家垫路影响其通行为由,携带尖刀到孟某乙家与孟某乙发生厮打,后孟某乙反击过程中致孟某甲受伤。经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孟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尖刀、铁棍;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等书证;姜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孟某乙、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飞
检察官助理:曹琪
2020 年 8月 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被羁押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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