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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村,现住该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院批准被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4月17日,本院决定退回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2日安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3日上午9时许,在雄县**街口王某甲经营的土产日杂店,孟某乙因琐事与王某甲及家人发生争执。后孟某乙电话通知孟某丙,孟某丙纠集孟某丁、孟某戊、孟某己、孟某庚、张某某、邱某某、田某某等人,孟某戊纠集被告人孟某甲以及杨某甲、孟某辛、孟某壬先后赶到现场,持钢管、镐柄对王某甲、王某乙父子进行殴打,并对日杂店物品进行打砸,昝岗派出所民警出警制止,但孟某丁等人不听劝阻,继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对日杂店进行打砸,致王某甲、王某乙父子受伤。经鉴定,王某乙伤情属轻伤(2018年重新鉴定为轻伤二级)。孟某壬在打架中受伤,经鉴定为轻伤。经昝岗派出所调解,王某甲一家赔偿孟某丙、孟某丁等人50000元。(以上除被告人孟某甲外,其他人均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杨某甲、孟某壬、邱某某、孟某己、孟某辛、孟某戊、张某某、孟某庚、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证人杨某乙、杨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收条、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无事生非,伙同其他嫌疑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生元

检察官助理:吕晓晨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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