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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抢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到邢台县**镇路某某手机门市内,谎称购买手机,让路某某拿出两部智能手机观看,趁路某某不备,从其口袋内掏出一把灰土撒向路某某,将两部手机抢走。经邢台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两部手机总4998元。案发后孟某甲父亲赔偿路某某5000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孟某甲到邢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信息、到案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乙、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评估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广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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