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刑侦大队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上午,孟某甲给同村裴某某家帮工系苗床,中午在裴某某家喝酒,15时左右孟某甲借邻居赵某某摩托车去刘启华菌厂给在妻子孙某某送奶,送奶后准备返回时看见被害人刘某某,孟某甲怀疑自己的农用三轮车货箱后挡板一年前被刘某某用叉车磕碰一个坑,便产生报复泄愤想法。于是骑摩托车到吉岭经营所刘某某家,用刘某某家南窗台上的一把钳子撬开锁门的挂锁,进入室内,直接来到中间卧室,从土炕上拿起一件衣服,用自己日常吸烟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衣服点燃,见着出火苗后将该衣服扔到土炕上的衣服堆里,随后离开,致该房屋着火,致房屋烧损,造成损失五千六百一十二元九角;烧毁电视机、衣物等共计一百二十三件。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孟某甲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作案打火机一个;
2.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谅解书、现场毁损物品照片、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关于烧毁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支某甲、赵某某、孙某某、孟某乙、朱某某、支某乙等6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
6.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工作记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吴艾伦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处所:方林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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