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孟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身份证号码620503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农民,无前科。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2019年1月1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与被害人孟某乙在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贾河村因孟某甲家养的狗乱叫,孟某乙随手用砖块打狗,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在打架过程中,孟某乙用砖块殴打孟某甲胸部,孟某甲随手捡起殴打她的砖块扔向孟某乙并将其致伤。经鉴定:孟某乙口腔粘膜破损属轻微伤。1⊥1牙根折,⊥2牙冠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豪杰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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