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6〕394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经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3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在高杨店镇高庄行政村陈庄与位某某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撕打过程中,孟某甲将位某某的右手中指咬伤,经鉴定其损伤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某甲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位某某右手中指有咬伤,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孟某甲面部和右手食指有抓伤。
2.证人陈某甲、孟某乙、陈某乙、麻某某、陈某丙证言;
3.被害人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默 胡季芬
2016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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