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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村。2018年12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孟某甲将捡拾的本村村民孟某乙的驾驶证进行变造,在驾驶证粘贴照片处替换成本人的照片。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鲁******面包车行驶至周村区**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孟某甲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25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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