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镇**庙**村**楼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6年9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盗窃于2017年7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次日下午因病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5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30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在曹县**街道办事处**酒吧员工宿舍内盗窃董某某现金800元、价值1000元的黑色“华为nave2s”手机一部及价值50元的行李箱一个。
2.2019年12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在曹县汽车站路口西“**网咖”网吧内盗窃谢某某的金色“苹果XSMAX”手机一部。经曹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48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民警追回并返还谢某某。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盗窃两次,涉案总价值人民币6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谢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7.鉴定意见:菏曹价认定[2019]106号结论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民
检察官助理梁建营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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