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孟某甲在本村村民孟某丙家中秘密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孟某甲在本村村民孟某乙家中秘密窃取现金人民币3800元;
3、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孟某甲在本村村民孟某丁家中秘密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
4、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孟某甲在本村村民车某某家中秘密窃取华为畅享8plus手机一部;
5、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孟某甲在本村村民孟某戊家中秘密窃取现金人民币50元;
6、2020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在本村村民孟某己家中秘密窃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社会保障卡一张,并将社会保障卡内的5800元取出用于个人支出。
综上,被告人孟某甲共计入户盗窃6次,盗窃现金人民币14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业务凭证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孟某乙、孟某己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郓城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孟某甲指认现场照片、郓城县丁里长邮政银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雪峰
检察官助理 杨化迪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孟某甲现逮捕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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