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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镇**庄,住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室。被告人孟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5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孟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孟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孟某甲先后至连云港市市政府西侧、东盐河建设桥、东盐河绿园桥、东盐河朝阳桥等地,窃得电缆线2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共计价值人民币377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孟某甲至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府西侧小树林,采用老虎钳剪断的方式,窃得电缆线1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元;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孟某甲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东盐河建设桥,采用老虎钳剪断的方式,窃得建设桥南北两侧的电缆线8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5元(已退赔);

3.2020年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孟某甲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东盐河绿园桥,采用老虎钳剪断的方式,窃得绿园桥桥南北两侧的电缆线8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7元(已退赔);

4.2020年1月25日0时左右,被告人孟某甲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东盐河朝阳桥,采用老虎钳剪断的方式,窃得朝阳桥南北两侧的电缆线8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2元(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乙、陈某某、朱某某、邱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孟某甲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锋

检察官助理:韩杨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10229****、15620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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