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萧县**镇**村**号,住萧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孟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孟某甲骑电动车到萧县**镇**小区,将小区居民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陆某某、陈某戊停放在单元楼下的电动车电瓶偷走。
2.2020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孟某甲骑电动车到萧县**镇**花园小区,将小区居民王某某、潘某某、陈某己、马某甲停放在单元楼下的电动车电瓶偷走。随后,被告人孟某甲又骑电动车到萧县**镇**小区,将小区居民叶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陈某丙、许某甲停放在单元楼下的电动车电瓶偷走。
3.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孟某甲骑电动车到萧县**镇**小区,将小区居民马某乙、李某甲、陈某庚、张某甲、陈某丁、郝某某、毛某某、杜某某、孟某乙、梁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停放在单元楼下的电动车电瓶偷走。
被告人孟某甲将窃取的电瓶卖给废品收购站16块,得赃款642元,卖给**电动车店老板李某乙43块,得赃款1250元,尚有49块未出售。后侦查人员在李某乙和孟某甲处扣押电瓶92块,经价格评估,该92块电瓶价值人民币5208元。
被告人孟某甲于2020年10月14日经萧县公安局龙城城郊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瓶照片;
2.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丙、李某乙、许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某、叶某某、吴某某、马某乙敏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多次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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